1月17日,
河北隆化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付某某注册成立德州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公司。2019年10月8日承德某企业与被告人付某某签订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的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空调设备的品牌(AA品牌)及设备型号、参数,空调机组的总价款为28.4万元,并负责安装,工程总造价6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付某某向
山东某公司以每台5.25万元(低于AA品牌同等产品1.0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AA品牌“超低温空气源
热泵机组(
中央空调主机)”四台,在机组上粘贴“AA空调有限公司”等字样标签,并附“AA空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
材料,假冒“AA空调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设备销售给承德某企业。2020年7月份,被告人付某某与承德某企业因安装的空调设备质量及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承德某企业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隆化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省科鉴科技咨询研究院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德州XX公司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选择空调机组的型号和生产企业,实际安装的型号和生产企业与合同注明的不符。经调查,其所安装的四台标注为AA空调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XLAN-130MH5W空气源热泵机组不是AA空调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三无”假冒产品。后经AA空调有限公司证实,被告人付某某销售给承德某企业的四台“超低温空气源热泵机组(中央空调主机)”均非其公司生产,相关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材料也系伪造。隆化县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送隆化县公安局。
判决依据
被告人付某某不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明知其采购的中央空调机组非AA品牌空调机组而冒充AA品牌空调予以销售,以假充真,合同约定销售价格达28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付某某虽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之前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但刑事立案后在逃,被网上通缉后经通知到案被抓获,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承认其没有到AA公司购空调而是直接去山东某公司定购空调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社会效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例,在法院打击侵权假冒类型案件中较为常见,具有典型的案例意义。产品质量关于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时间,假冒、伪劣产品都是一种损害正常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侵害市场经济健康肌体,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病毒。目前,企业的责任主体不到位仍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不仅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阻断其传播、扩散和蔓延,让制假贩假售假的行为无处遁形。